银行贷款给不给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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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肯定是违法的,我向银行贷了那么多款,他们一分也没有给过我发票。”陈先生近日向本报帮忙热线反映,自己以前从银行办理过房屋按揭贷款和装修贷款,但从来没有开过发票。他在质询后获悉,根据国税总局2010年4号公告,从2010年4月起,金融机构向个人贷款支付给借款人的利息,将按“金融业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8%。

如果从4月份计算,陈先生的贷款利息需要缴纳16000元的增值税,但银行自成立以来,从来没有给过陈先生购房贷款的发票。陈先生向多家银行咨询,别的银行也一样,从来没有开过这样的发票。

陈先生向辖区税务稽查局投诉,得到的回复是:由于贷款是财政金融部的规章,并不是国税总局的规章,所以稽查局也没有权力进行查处。之后,记者又向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科进行了询问,对方回复称:根据4号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主动为纳税人开具服务发票。如金融机构拒绝开具,纳税人可向国税局进行投诉,由国税局对其进行管辖处理。

但陈先生在尝试过种种办法后,还是未能得到发票。陈先生无奈地说:“银行有银行的规定,我也很无奈。”建议:从贷款时起,银行按贷款金额给贷款人开具购房贷款发票,并让贷款人一并缴齐税费。

据业内人士猜测,银行之所以不给贷款人开具贷款发票,其中缘由很可能是银行自己难以承担因给个人开具贷款发票而增加的各项税负。按照4号公告,贷款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8%,城建税7%,教育费3%,各地还有不同的税率。即便是100万元贷款,仅税金一项,就要缴纳12.6万元,如果贷款规模达到1000亿元,银行为之缴纳的税金就高达12.6亿元,而这还不够,还要缴纳2520万元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如果银行不能抵减收入,只能按正常业务给个人开具购房贷款发票,那整个银行业2010年的税赋将增加12.6亿元,这一数字,甚至比很多工、农、中、建等四大银行的利润还多。看来,如果银行不改变做法,仅靠监管部门的约束难以解决问题,银监会不妨修改相关规定,明确银行必须给个人贷款人开具购房贷款发票,并同时减免其相应的贷款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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