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免除了多少债务?
作为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官员,很高兴能就这个问题谈一些看法。 首先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免除”是指减免债权人的债权,不包括债务人返还债权人资金这一层含义;二是这里的“免除”特指IMF成员国的会员国政府之间债权债务的免除,不涉及其他主体(如私人部门)。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这个问题的背景。二战后,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增长离不开IMF的贡献。为了促进成员国经济稳定、可持续的增长,IMF在提供贷款时要求成员国将借款资金用于宏观经济管理,以执行严格的财政和货币政策。IMF监督所依据的财务报告由国际会计标准制定机构编制,包括所有应计入财政赤字的成本,即使以赔款形式支付给受害国的损失也在内。从账面上看,一个欠下巨额债务的国家实际上已不再欠任何钱。但这并不能消除这些国家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还款的现实。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债权方仍坚持要求偿还债务,唯一的办法就是减让(reduction of claim)或免除(forgiving)债权。
1976年的托尔诺案(Torino Case)表明了国际法院对非民选政府间的债务免除的认可。在该案中,意大利政府请求对1948年至1953年间向阿尔巴尼亚提供的信贷予以免除,理由是这些信贷未能实现预期的经济增长目标。法院认为,考虑到当时的政治形势以及两国政府的共识,即阿尔巴尼亚的经济重建必须优先于偿还外债,意大利于1956年免除外债是合法有效的。该案判决的结果无疑是对国际义务最宽泛的解释。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案例涉及的是主权国家元首之间的行为,与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强制性措施不同。后者要求当事国履行其国际义务,除非经法庭裁定,否则不能排除这种强制实施的可能性。尽管如此,历史地看,主权国家元首行使权力的方式有着根本性的转变,从历史上来看,这种转变是对国际法原则的充分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