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人不在了股份怎么办?
需要明确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即公司的成立和存续取决于一定人数的人身关系,因此公司解散也需具备一定人数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对法定解散事由做出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解散的,如股东会会议决定解散的程序及效力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被解散的;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解散的;以及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等等。
其次,对于您所说的股东死亡的情况是否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应当解散的事由之一,我们注意到,我国公司法仅将死亡的股东列为公司章程记载的“自然人股东”,而没有将其列入“法人股东”之列,由此可以推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死亡应该不作为解散的事由。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公司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死亡一般不是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原因。但如前所述,有限公司同时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除法定事由外,任何涉及股东之间关系的重大事项都可能成为使有限公司解散的事由。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间冲突导致的有限公司解散也不鲜见。建议您就具体情形与律师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