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诈骗罪怎么量刑?
美国的刑法体系采用二元制,即实行罪刑法定主义与刑罚裁量权分立。对于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都是建立在成文法基础之上的,并且司法人员只能根据法律来判决案件、决定处罚,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权和解释案件的权力。每一个犯罪都有一个法定的刑事条款(wording),以及相应的法定最高刑罚(maximum sentence);在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司法机关也只能在该犯罪的规定基础上进行处罚,不得加重或减轻刑罚,也不能以任何其他理由免除罪行。因此在美国,法官即使再聪明能干,也不会对案件作出轻重不同的不同对待。
同时因为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决会对今后的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所以一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会对后世产生较大的影响。 由于我国的刑事立法采取的是定型化的模式,每一犯罪都规定有具体的罪状和对应的法定刑,因此与美国二元制的犯罪构成体系有一定的相通之处。但是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我国仍然是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原则,在法定刑范围内进行裁量,这就使得我国法官拥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很多犯罪是吸收犯或者连续犯,这些情形下都会影响到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量度。
虽然美国的刑法典是对成年罪犯的一般规定,但是各州的补充刑法中对某些特定行为的惩罚会有特别的规定,这些补充刑法往往对犯罪情节、后果等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从而增加了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难度。 除了补充刑法外,一些特区还拥有自己的单行刑法,如纽约定罪量刑条例、加州儿童色情罪等。这些单行法规对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方法做了特别的规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