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何时缴款?
已退出。 12月4号,收到华宝股份的确认函,终止协议,退还保证金。 12月5号,收到第一笔退款67.3w(本金加利息);
12月9号,收到第二笔退款87.4w;
12月11号,收到第三笔退款209.8w。共计364.5万。 12月11号下午,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1执296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即可开庭审理,所以案件审理过程还是比较快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认购款及支付相应利息是否有理;二、如上所述,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及相应的数额。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主张返还认购款的理由是其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协议的约定并未限制合同履行的可能性,且从现有证据来看,亦未能证明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实,故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其据此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但鉴于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首先,违约金的性质具有补偿性,系对于当事人可期待利益的补偿,不应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其次,本案中,原告未明确其实际损失数额,也未就其实际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进行举证,故其请求增加违约金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最后,基于前述分析,因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对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同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