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原破产企业归哪管?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企业破产法已经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原条款如下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 新条款为 “第四十二条 破产财产的范围(一)债权;(二)债务人所有的或者管理人合法占有、管理的财产和财产权益;(三)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担保物;(四)他人享有债权并承诺可以将其列入破产财产的担保物;(五)其他依法应当计入破产财产的财物。 ” 新条款扩大了破产财产的范围,增加了“其他依法应当计入破产财产的财物”一项,您提出的问题中提到的“其他”应该是指这一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 第二十条第二款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或不能予以处理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不予采纳当事人补救措施的证据; (三)没有规定确切价格或价格难以确定的财产; (四)尚未确定归属的财产;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所有的物质基础和经营资金;债权人是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起诉的,以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为限。
在现有条件下,对于企业破产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办案效率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采取的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各地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辖原则。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规定,上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原则上只限于沪市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