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保健品有哪些?
功能食品(FunctionalFood)的名称最早是由日本提出来的。1989年日本正式颁布了特定保健用食品法,简称DietaryHealthFood,DHF。同时制定了严格的食品功能评价标准。被评价为功能食品的产品,可以使用G标志,即受政府管理的功能食品可以称为FunctionalFood(功能性食品),受企业自律管理的功能食品称为specifiedHealthFood(特定保健食品)。
在美国,此类产品通称为膳食补充剂(DietarySupplements,简称D.S.),1994年立法通过了膳食补充健康与教育法案(DietarySupplementsHealthandEducationAct,简称DSHEA),对D.S.进行管理,规定D.S.可在市场销售,无需政府审查,也不必向政府申请产品许可(在美国,受药品法管理的产品必须申报审查)。但必须满足下面的条件:必须在标签或包装上标示为D.S.;必须标明组成成分名称和含量;可以标示关于产品成分的既往研究结果和其它科学信息,和产品与维持人体健康有关的功效说明,例如“有助于补充机体钙质”、“有助于缓解肌肉疲劳”等,但不许使用治疗、诊断等用语;不许含有合成纤维、维生素、矿物质等以外的任何药品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