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投资亏损了怎么办?
如果客户是因为你的推荐造成亏损的,你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你只是提出投资建议,客户自己做出决策,需要他自行承担后果 在一般的情况下,投资者应当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证券公司或者券商并不对投资者的盈亏承担责任。 但如果出现了法定情形,比如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财产或者交易的会计记录、交易结果进行监管,发现可能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提醒,并报告有关机构和部门;
证券公司还负有提供合理专业的建议和咨询服务的义务,当客户因为接受了相关建议导致损失时,证券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证券公司提供的相关咨询服务,是建立在公正、客观、准确、全面的信息的基础上,并且是在其自身专业范围内作出评估的,因此对于由于信息失误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也有相关的条款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因过错推定为侵权进行了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券公司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被告的证据能否证明其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已提请原告注意风险,并在合理期间内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二)被告的证据能否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证券公司已经尽到了适当性义务:
(一)证券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根据股票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和交易金额上给出的限制条件,告知了原告具体的交易次数和金额;
(二)证券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向原告提示了风险的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
(三)其他能够证明证券公司已经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