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不是本人银行卡吗?
借银行不到10万还了20万?
近日,浙江省缙云县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因担保引起的纠纷案。2015年,朱某某向某银行缙云支行贷款10万元,约定每季度归还贷款本息。但贷款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讨,朱某某从未归还过贷款本息。银行向法院起诉后,朱某某承认贷款事实,但认为自己经济确实困难,并非恶意拖欠,并且贷款后已付息8.5万元给另外一个人。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法官,朱某某所称的付息8.5万元,其实是给某担保公司,而不是银行。贷款合同明确载明,款项需打入银行规定的专门账户。
最终,缙云县法院判令朱某某归还某银行缙云支行借款10万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套路贷”还是合同纠纷
对于朱某某所称的贷款后,已付息8.5万元给另一个人,而银行只收到了1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回应,这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如果有纠纷应根据约定,通过另外一个诉讼来解决。银行只收到了1万元,对于5万多元“去哪儿了”,记者试图联系某担保公司,但对方电话一直无法接通。若此款果然是某担保公司所得,那究竟是“套路贷”担保,还是因担保所生的纠纷呢?如果是“套路贷”,为什么担保公司要起诉银行,而不是银行起诉担保公司?对此,上海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海波告诉记者,按朱某某所说8.5万元是付给担保公司,那么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如果这8.5万元是朱某某付给某担保公司的“保证金”或者是“服务费”,那么确实存在另外一重法律关系。但就本案情况而言,因担保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万元,因而获得了该1万元的所有权,银行对此并无争议,就此形成了债务关系,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公司支付1万元并无不当。
对于某担保公司在获得了1万元的所有权后,再将此1万元偿还给银行的同时,获得向朱某某追偿的权益,也无不可。但这1万元原本就是朱某某借给担保公司的,如果朱某某认可,也只能向担保公司主张,而不能直接向银行主张。如果确如朱某某所说,将8.5万元付给了某担保公司,那他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向某担保公司承认这一债务,要求某担保公司返还多付的7.5万元,并赔偿损失;二是向法院起诉某担保公司,要求某担保公司返还多付的7.5万元并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
1、假如该笔贷款并未进入担保公司,而是直接进入了贷款人的账户(如贷款人要求),则担保公司无权要求偿还此款;
2、“多还”部分,担保公司需举证证明权利归属,如无法证明,则担保公司仍然无权要求偿还;
3、如是分期还款,每次还款前应依法收取相应利息;
4、“连本带利”超过10万元部分,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