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样的股份怎么算?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或股份转让而取得的资格,即股东地位,它既不能流通也不能计算金额。其次,股份代表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和数量,是股东投资于公司的对价;而股权则是基于股东地位直接取得的报酬和收取股息的权利。二者没有可比性无法计算。 当然,对于已实际出资但尚未取得股东资格的申请人,我们可以通过其向公司预先支付的注册资本(部分)与即将取得股权之比,近似估算其股权比例;或者将其支付注册资金的数额与未来可能获得股权数额的现值进行比较等。 但上述方法都有一定的缺陷。首先,申请人的实际出资与其将来可能获得的股权并不一定成正比,比如,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股东加入往往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实际缴付相当数量的注册资本,即使原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其最终的股权比例也不一定能反映其实际出资的比例;第二,上述方法都是基于现有价值作出估算,对于即将成为股东的申请人的股权价值很难准确判断,尤其是对那些新设公司而言更是如此。
鉴于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出资的实际成本和公司的预期利润在短期内难以分辨,我们不妨借鉴美国C公司法第351条之规定,假定公司在设立时的各项成本都符合行业的常规,从而可以认为各股东的出资为“可辨认”的相同种类财产[1],进而将各股东的投资换算成该公司净资产额的比重,以此作为各股东股权的估计。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上述处理方法就会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是不合适的:
(一)公司资产包括除股东出资以外的其他全部资产,而负债则包括所有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持公司资产与负债在总数上相等,必须将公司全部资产按相同比率分给各个股东。至于如何确定每个股东所应分得的资产,就只能按照各股东出资的数量来决定。如此计算得出的股权比例虽然反映了各股东在公司中的“实际”权利,但这种结果显然不是当事人间设立公司的初衷。
(二)公司只能发行一种面值股票。如果公司资产少于股东投入注册资本,那么,为了保持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平衡,就必须在股东之间重新分配他们尚未支取的盈余。这种情况下,各股东实际上是将他们的未取收入让渡给公司及其他股东,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公司整体承担。在这种情形下,若仍简单地根据股东出资数来计算各股东股权份额,必然会产生明显不公的结果。需要根据股东对公司贡献的大小来合理分配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