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股份为什么停牌?
广东四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交易中止的公告 本次暂停上市经审计的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涉及大额预付款及借款逾期,公司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4 年6月5日起暂停上市。 2015年6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稽查[2015]81号文对被告方玉友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一案进行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
本案存在因被告方玉友等人的行为被认定构成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并由此对原告造成损失的可能,故本案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投资人起诉卖者(即虚假陈述行为人)违反披露义务或者披露不实,致使投资人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简称)的规定予以受理”、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其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的…… ”据此,在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行为人被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