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算是投资方吗?
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构成来看,其所有者权益由实收资本(或注册资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组成;贷款和应收款项是银行的资产组成部分,对借款人的债权就是银行的负债。无论从会计角度看还是从金融监管要求看,银行都将客户的钱全部放到了“存放同业”科目里,而将自身置于金融机构风险之王的地位上。
当然,各家商业银行会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对自身的业务进行分类,例如将公司部负责的企业贷款和业务分成表外业务,并将这些贷款通过计提各种减值准备的方式转化为损失准备金。这种分类方式是为了满足内部核算和内部控制的需要,在计算存款准备金率时并不考虑分类的因素。 2010年之前,人民银行制定的《存款保险试行办法》和《金融机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将银行业的风险类型定义为五种,分别是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技术风险。其中,信用风险被定义为因债务人或交易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资金损失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按照当时的制度设计,银行在发生逾期和违约情况下才能提足贷款损失准备金,而在非信贷资产(主要是债券投资和基金等)出现损失的情况下并不计提准备金。
这样的规定与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有差距的。国际上普遍对待金融资产的损失采用一致的原则,即无论是什么类型的资产,只要是预期能够收回的资金都可以确认为资产并据此提足相应的减值准备金。从严格意义上说,国内银行业的财务报告所反映的风险状况要比实际的风险状况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