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基金与契约基金区别?
从组织形式上,合伙人制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设立环节是否进行工商登记。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的定义中涉及的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限制条件之一就是“申请登记的机构应当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且具备一定的资本规模或者财务实力”(第79条)——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才能登记成为基金管理人。同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除需要具备一般法人主体的要求外,还必须取得“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第80条)。
目前,我国基金的设立采取的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的主体,主要取决于不同的目的:如果是为了满足投资者通过发行基金份额进行融资的需要,则应设立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但如果是为了满足特定投资者的需求而成立的一家受托管理机构,则往往采用合伙企业形式。 采取不同形式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优点和缺点如下表所示:
由于公司制基金管理人在向公众募集资金时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因此对于投资决策的自主性相对较弱;而合伙企业的形式则可以在保持较高投资灵活性的前提下,通过订立基金合同来构建投资者的权利要求。不过,对于合伙型基金来说,存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分,其作用和地位有所不同,所起的作用也各不相同:
总结起来说,合伙型基金的好处是可以由有限合伙人为基金募集到足够的资金,并以此为基础实现对整个基金资产的掌控——这是由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风险决定的。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普通合伙人通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包括具体的投资决策、头寸调整等,而有限合伙人则主要参与基金合同的协商和基金资产的整体运行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