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怎么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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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文章里,我们讲了摘牌。今天来讲讲退出——当然,这个“退”是相对的,因为新三板的交易制度决定了任何一家挂牌公司都难以彻底脱身。但我们可以从现有规则中尝试去理解这种“难”在哪些方面体现。 首先,我们得明确,无论多么完美的市场,其不可能完全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同样,无论怎样的制度设计,也无法绝对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在新三板市场上,自不例外。因而对于“退出”这一命题的讨论,本质上仍回到了我们对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的认知上。

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看,一个正常运作的市场主体应是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进行披露以实现信息对称,而新三板市场目前所采用的信息披露机制显然还难以满足这一要求——“被动披露”意味着信息获取的非主动性,而精选层与创新层的报价式披露则意味着公开信息的有限性。由于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功能,不可避免地会增加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成本,加剧信息的不对称程度。

虽然从现有制度设计上,我们看到管理层试图通过分层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即提高报价的透明度),但是我们仍然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由于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属性,必然导致一定范围内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加投资者决策的难度。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一方面需要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与他律,另一方面则需要我们从制度层面继续探索完善。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一方面我们需要培养投资人的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另一方面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从企业端来看,则需要企业不断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 从制度层面来看,我认为可以尝试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同时,考虑引入外部审计机构对企业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审计,强化信息披露的事后监督。

除了信息披露之外,我们还需要认识到新三板市场上存在的另一个问题——道德风险。我们认为,由于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不足,因此所带来的溢价不足往往会使企业家产生“脱媒”的错觉,进而改变企业的经营策略,这种行为就会产生道德风险。对此,我们有必要设置必要的门槛,以防止部分企业盲目追求“脱媒”而忽视资本市场真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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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的、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的挂牌公司股票暂停转让,暂停转让期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三个月。挂牌公司应在暂停转让期间进行整改,完成整改且相关情形已经消除的,可以申请恢复转让;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终止其股票挂牌。

为了强化对风险公司的警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现行挂牌公司创新、基础两个层次内再划分一个风险警示层次,对存在相关情形的挂牌公司予以警示,其股票标识后将冠以“ST”字样。在充分披露风险和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关后续措施的前提下,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可以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的,应当采取每周一次或多次的非连续挂牌方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因达到规定的交易指标而从创新层调整至基础层,以及分层办法规定的应当调出的情形予以调出创新层的公司予以公告;对触发降层情形、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纪律处分并被予以调出创新层的,予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发生以上情形申请复核的,在复核期间内不停止执行原决定,对因交易指标等客观原因导致降层的公司,其创新层公司身份被调出后将不能随时申请再次进入创新层,但其创新层公司身份被调出不满12个月,因非客观原因再次触发降层情形被调出创新层的,原则上不设再次进入创新层的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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