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基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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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这个表述不够清楚,是指某个房地产公司成立一个基金?还是说某个房地产集团公司设立多个基金? 前者的话,属于房地产公司自筹资金(自有资金),根据用途不同可以分为: 日常营运资金——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的临时闲置资金; 项目开发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资金,比如某项工程的建设; 投资资金——对投资项目所融集的资金; 融资资金——为筹集资金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储备金、保证金等; 其他资金——以上几项之外的款项支出。 这几种资金的借贷都是正常的经营活动,不涉及税收问题,当然也就没有所谓避税的问题了。

后者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首先要区分这些基金是否真正属于集团,如果仅仅是在工商注册的名称或备案的名字中有“集团”字样,实质上还是独立核算的实体单位,那么,上述各种资金借贷也都合理。 如果这些基金实质上已经失去了独立性,变成了集团内部的资金转移工具,则问题就复杂了…… 首先,这种基金很可能实际上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投资,只是将募集来的资金以贷款或者借款的方式提供给集团内各经营单位使用。此时,从税务角度看,由于这部分钱实际上是集团内部各经营单位欠基金的债务,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应当作为负债扣除,也就是说,虽然形式上是先借了基金的钱再投资,但实际上是通过财务处理将这笔资金“移”到了生产经营期间,从而少缴了所得税。

但是,这种情况是有风险的,因为如果基金不能通过合理的交易结构实现最终退出,即不能通过买卖资产或者业务往来让这笔钱最终回到集团的资产负债表,那么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这部分所谓的“负债”就不能确认,需要作为收入申报纳税。 对于集团来说,这种基金实际上是一种内部资金调剂的工具,对于缺少流动资金的部门,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调剂多余资金;对于个人来说,也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内部集资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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