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红日期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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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可见,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主体是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但我国目前大多上市公司是由大股东或管理层实际控制,在制度执行层面可能出现问题。 《证券法》则更直接地规定了利润分配的决策权由股东大会掌握,并赋予其“否决”董事会的权利(第五十二条)。但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都由董事会直接决定,并通过公告的形式向广大投资者公布。这种机制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问题在于多数情况下的披露都过于简化,缺乏详细、具体的信息,而很多信息又是股东作出决策所必须了解的。

另外,对于不分配利润的情况也应该进行必要的说明,否则会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还需要注意一点,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原则上应有现金股利或股票股的分配预案;而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必须提供合理价格让股权受让人知晓是否有未分红的利润。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一旦确定有可分配利润时,就应该及时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所有股东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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