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完成日怎么写?
2016年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由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乙方的债务由甲方承继;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产、业务、债权债务等一并移交给甲方;双方均在上述文件中盖章确认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后C公司(丙方)就其与乙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B公司存款341万余元及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为B公司的银行存款已因本案及其他案件被采取保全措施,遂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A公司处应得收入341万元。
A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合并后原法人应当注销,新法人成立。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合并后,B公司的法人资格已经消灭,故不应再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且,即使要承担,也只能承担不超过341万元的限额。 法院查明,2016年8月7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将B公司的财务账册资料送至A公司处;同年8月16日,在A公司为B公司办理完税务注销登记手续时,B公司向A公司移交了印章、证照、账务凭证等资料。据此认为,涉案吸收合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且B公司在被吸收合并前后均作为独立法人存在,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对C公司所负之债应由A公司承担,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