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贷款保证保险?
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时,由保险人代为履行或承担相应责任。为了区别于财产保证保险和人身保证保险,这种对贷款行为提供担保的保证保险称为贷款保证保险。
贷款保证保险不同于贷款保证:贷款保证保险具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和特性,不适用于保证的法律规定。例如,贷款保证保险只能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而不能像保证一样“连带”要求被保证人(即借款人,下同)支付。又如,当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发生,即贷款本息不能按约定还付而连续逾期达一定期限时,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即贷款银行,下同)无需向被保证人索赔,而只需凭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由保险人按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
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保证方式之一,贷款保证保险与第三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第三方担保、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方式等共同构成申请贷款时的担保方式。当借款人自身不能提供财产担保时,通过投保贷款保证保险即可申请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贷款保证保险依法属于保证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总则”第二条中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保证”第一章第六条中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