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代持股份一说吗?
没有代持股票的说法,但是有委托持股和信托持股的安排。 股东可以通过委托持股或者信托持股来完成隐名投资的目的。 其中:
1、委托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隐性股东)不直接登记于工商档案中,而是由他人(显名股东)代为持有自己名下股权的一种制度安排;
2、信托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形股东)将所持有的股权置于某一信托机构名下,让该机构作为自己的股权代理人,并以其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执行相关权利义务的持股方式。
无论采用上述哪种形式,实际上都是通过他人(即显名股东或受托人)代替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从而使实际出资人达到隐藏身份,实现隐名持股的目的。 但实践中,因为委托持股和信托持股都需要进行相应的公示,因此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着被披露的风险。
为了避免或减少这种风险,一方面在设立时应当选择合适的人作为显名股东并签订相关的协议,另一方面在经营过程中也要谨慎处理与显名股东之间可能产生的争议。 如果发生纠纷,则可能会涉及如下问题:
1. 因显名股东不是实际出资人,故其实际上并不享有作为股东所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如自益权和共益权),其仅能基于代理关系向实际出资人主张权益。
2.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显名股东为隐名股东,也即所谓的“变更股东”之诉。
3. 对于他人因信赖显名股东而与其发生的交易,由于显名股东并非真正股东,因而产生债务偿还责任的主体应是实际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