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贷款违规吗?
谢邀 严格来讲是违法行为,不过司法实践当中不会怎么追责。 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从行为性质讲,借款人虚构事实(即隐瞒其实际控制人身份),以他人的名义借款,属于诈骗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其次,从主观方面看,一般有借款人和用款人共同实施,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具有事先通谋的可能;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双方形成了虚假的借贷关系,出借人实际支付了款项,但借款人到期未还款,而且事实上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被个人挥霍。
当然,如果这种“假借款真逃废债”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也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者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等等。 但上述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界定的。因为一方面法律要求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违法性认识,另一方面司法机关难以发现真实的借款情况。 所以,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他人以骗取借款为目的而与其签订借款协议,否则无法以犯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之规定,对利用民间借贷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即使借贷关系成立,由于借款可能被认定诈骗罪,故债权人也只能向犯罪分子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你就是那个被借名的借款人,怎么办? 建议及时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变更登记或提前清偿债务并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