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再投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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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命题挺有意思,那先来看看什么是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债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请求、确认、接收债务人财产的权利的人。由此可以看出,债权人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主体概念;再看什么是债权的投资?投资通常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将资金或物资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收益;另一种是将资金或物资投入某种资产,通过该资产的增值来实现收益。前者属于生产性投资,后者属于金融性投资。债权显然不是物质或资金,因此属于后一种,即金融性投资,只是这种金融性投资的对象是合同之债,因而与权益投资(股东作为债权人)有区别。

基于以上分析,个人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所谓债权的债务投资,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对该笔债权进行运营或者处置从而实现资本增值。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界定和审理也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借款条例》予以调整;另一种认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而是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调整。

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第一,从立法目的来看,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质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存在的前提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否则债权人就无权要求质物出质人交付其占有的标的物;第二,从法律规定来看,《物权法》及《担保法》对质押权的设定均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以借贷关系为基础,而是采取开放性的规定,即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质押条款,并且该质押条款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即为有效。据此,非以借贷关系为基础设立的质押权也是合法的,当然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从审判实践来看,很多非借款产生的债权也能取得人民法院支持,比如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收益、售电收益等等,这些都不是借款所产生的收益,但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往往予以直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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