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直接放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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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2017年做过类似的课题研究所以还有点印象。 我国金融业务主要分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四大行业监管。目前来说,除了银行以外,其他三个行业都有直接融资的功能。其中信托有受托投资和资产证券化两项功能,可以发起设立投资基金或者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融资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保险具有投资功能和贷款保证保险,可以为生产经营提供信贷担保和发放信用贷款,也可以直接进行股权投资获取被投资公司分红或实现资本利得;证券公司主要有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融资融券和资产管理业务。其中经纪业务的核心是代理买卖证券;自营业务的核心是自我购买证券获取收益(主要是买卖差价);融资融券的核心则是杠杆交易,以少搏多;而资产管理业务则是一般我们所说的“专户理财”业务,包括集合计划和单个客户委托,其本质还是代客理财,收取服务费。

但是以上都是基于现有监管框架下的操作方式,如果放开监管限制,理论上来讲任何企业都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直接对外开展投融资活动。因为根据现有的法律体系,商业银行(包括民营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券商等金融机构的业务牌照都是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受监管约束较多,业务开展也有一定限制;而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只要符合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自有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内的资金就可以自由流动和运用,完全可以像金融机构一样开展直接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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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行为在现实中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顽固性,其危害也不可等闲视之。非法放贷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经影响到金融秩序的稳定,特别是高利贷行为所伴随的暴力收款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和谐稳定。从目前的法律上看,打击非法放贷行为的主要依据仍是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修订)》,其中第四条第一项禁止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变相办理存贷款业务活动。

在处理方式上,如果仅仅是偶尔一次将自己多余的闲置资金借给其他人使用,没有以放高利贷为业,就不应认定为犯罪。对于以谋利为目的,以发放高利贷为业,贷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处理。对于既发放高利贷又暴力收债、雇凶伤害借款人的人身安全或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强迫要债等行为,构成了数个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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