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不一样工资怎么发?
按照你说的,甲和乙是合伙关系(股东),而丙是乙方(被投资人、被入股的公司/企业)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中“资本维持原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是这样的: 首先,公司需要偿还债务人(债权人)的债务; 其次,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 然后,股东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后,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应当承担的责任。 也就是说,当该公司资不抵债时,最先清偿的是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债的情况下,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如果只是从表面上看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际持有的注册资本之间有差额的话,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这个差额是不需要返还或补交的——因为认缴注册资本总额里,包括注册资本本身以及相应的利息,还有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分配。当然,在公司注销的情况下就不存在上述问题,此时,即使出现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相符的情况也没有关系。
所以,如果仅仅从减少注册资本的角度来看的话,只需要修改章程,减少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就可以了。但这样操作的话,可能会引起公司债权人的质疑,尤其是工商资料上体现的注册资本与实际的注册资本不一致的话,很可能引起纠纷。 另外,还有一种做法:就是由A和B分别对C进行追偿——A先向C追偿,如果A追偿不足部分则由B继续向C追偿。但这种做法会牵扯一个追偿权诉讼的问题,处理起来会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