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的股份该如何退赃?
1、如果股东是公司法人(不是股东,是法人代表)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五) 提出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草案; 决定解除与事务所的合同属于监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职责范围,不应当由董事会决定。
2、如果不存在法人兼股东的情况 如果股东只是普通自然人,则无所谓“股东会”了,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股东会,而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董事会。所以,应该由董事会对是否起诉进行决策并执行。
3、关于诉讼费的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 财产案件; (二) 非财产案件。 应该缴纳财产类案件的诉讼费用。
4、关于债务问题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对被投资企业所欠债务人(第三方)的债务,能否直接判决由股东偿还呢? 答案是:不能! 《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尽管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仅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即只能是甲公司对丙的债务承担支付义务,乙公司及甲方股东对前述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25%)的连带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