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投资由谁决议?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作为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是可以设立子公司的,而且这个子公司是作为母公司的直属企业存在,属于全资附属公司,其经营财务状况应该并入母公司报表中反映。
所以子公司的投资决策是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那么董事会的职权有哪些呢?一般包括:制订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制订公司的机构设置方案;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经理一般由董事长兼任);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其中有关投资方面的职权主要包括:
1. 制订公司的发展规划,确定投资的方向和规模;
2. 拟订详细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3. 负责投资项目前期手续的办理,签订各项协议、合同并执行;
4. 监控项目实施过程,保证投资的安全与效益;
5. 参与选择投资银行或者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融资安排以及其他相关的准备工作;
6. 对已经立项的项目,在具体落实后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当然,这些权限只是公司法规定的总体原则,具体情况还需要参照不同企业章程的规定,特别是对于规模较大的集团性企业,由于需要考虑决策效率以及分工协作的需要,可能会在章程里对某些事项的决策权限分层授予给董事会下属的各个专业委员会,如人事委员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