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退出期收管理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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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无论基金是否处于清算阶段,基金管理人都要计提相关的运营成本,并需要支付员工薪酬,这些费用和开支在财务报告中都要予以反映。 其次,如上所述,基金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复核和会计核算等工作,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清算组负担。 第三,《合伙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除承担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外,还要提供劳务;企业登记机关公示的信息显示,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长期,表明合伙企业是持续经营的企业法人,由此产生的成本也应由全体合伙人分担。 最后,关于管理人的报酬,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审慎原则确定基金管理人自身及基金托管人的报酬,并且应当在基金合同中载明。 换言之,无论基金是否清算,基金管理人都必须计提自己的薪酬。只不过在清算时,这部分费用作为清算费用从基金资产当中先支付而已。

综上,无论是对于管理人还是股东而言,基金清算并不意味着相关成本的终结,相应的费用依然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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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费一般都约定为按年度收取,一般有硬性退出门槛规定的基金,管理费一般会在投资者收到分配款时支付;而没有硬性退出门槛规定的基金,管理费一般在下一年度初支付。

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一般在投资期内是认缴出资额,在回收期(即首笔投资项目全部退出(回购、IPO、转让)之日或基金成立后若干年(一般为5年)后孰早)则会是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的收取比例一般按照不同阶段约定不同比例,投资期一般为每年2.5-3%,回收期为每年1-2%,管理费一般不会高于3%。

退出期一般指投资项目退出完毕或者距基金成立后若干年(一般为10年)后(孰早),即进入延长期。那么管理费是否还继续收取呢,又该按照怎样的计费基数计取呢?

管理费是为了支持管理人开展基本的管理服务。一般地,进入退出期并不意味着管理人的工作就此结束,管理人仍要继续处理基金/投资事务,比如跟踪退出后回款到基金账户但未分配到投资人的资金、基金及投资的清算等,因此,应继续支付管理费。

1、计费基数:通常在投资期内按认缴出资额,在回收期按估值报告中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管理费。但退出期与投资期/回收期不同之处在于,退出期基金/投资基本处于“收尾”状态,基金资产已基本收回并应分配给出资人,退出期的管理费再按照较高的计费基数(如认缴出资额)计提不够合理。

若按退出期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费,则由于退出期应分配而未分配的出资人收益也计入了基金资产净值,若按该基数计取,管理费金额可能过大。

因此,退出期的计费基数可考虑按照退出期初实际应预留支付的基金费用、税金及其他负债后的净值计算,或者可按“待分配金额”(基金/投资未退出前最后一期估值报告中体现的“待分配金额”或最后一次投资退出后基金收到的所有投资退出款及其他应支配款之和)的固定比例或者定额计算,以降低在退出期的管理费支出,更符合基金在退出期的收益分配状况。

2、计费比例:由于退出期基金基本进入“收尾”状态,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相比投资期/回收期会大幅减少,因此,计费比例应较投资期、回收期大幅降低,应结合进入退出期的具体情况及预留待处费用而定,通常可按10%左右计取。对于基金进入延长期后的管理费比例一般约定按退出期比例再向下浮动一定空间。

综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在退出期仍继续支付管理费,但应较投资期、回收期管理费大幅降低,计费基数根据退出期的特殊性及实际情况可较前期适当降低,计费比例则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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