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碧桂园别墅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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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6年5月买了位于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原芦淞区)碧桂园小区1栋3单元904号房,面积147.9平方米,原价68万元,按揭付款。收楼后经过装修于2017年6月入住,入住后发现房屋多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1、客厅屋顶大面积漏水,经与物业多次交涉,由楼上201房业主负责进行维修,但至今尚未完全修复;

2、厨房窗户旁墙壁渗水,并致使木地板腐坏,经与物业多次协商,由该栋楼的公共部位进行维修处理;

3、主卧及两个次卧出现墙面渗水,部分墙体起皮脱落,经与物业多次协商,由该楼栋的公共部位进行维修处理;

4、卫生间瓷砖空鼓现象严重,经与物业多次协商,由该栋房屋的业主或责任人自行购买砖块并进行更换;

5、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且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开发商)返还双倍定金(431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株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定金215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原芦淞区)XX路X号的碧桂园一期商品房一套,总价款680000元;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备案手续,并将以原告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交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215750元,余款办理按揭贷款。被告收取了原告的定金21575元。涉案商品房于2016年6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于2017年6月份实际接收了涉案房屋。因被告逾期未为原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等。本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为原告办理好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70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另查,原告所购商品房所在楼宇于2018年11月28日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初始登记。

法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负有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义务,并约定了具体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原判据此判决被告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7000元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退还购房定金的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被告(开发商)收受定金作为原告(购房者)向被告(开发商)支付购房款项的一部分,并且约定交付定金的时间、数额以及违约的责任。上述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定金,已尽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虽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始建设楼盘,但是后期因工程质量等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整顿,导致被告无法按期交房,已构成违约。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

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株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刘某定金2158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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