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派出机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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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任何组织只要设立分支机构就必须同时具备法人资格。(注:此处所说的“法人”不是指“公司法人”,而是指“民事主体”) 分公司作为企业的二级法人是有其对应的法律意义的;子公司虽然也是独立的法人,但地位相当于分公司,因为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取决于是否拥有股份或者是否通过董事会等,而是直接或间接的管控。

理论上说,总公司(集团)可以设立无数分公司、子公司,每一个分公司、子公司都有一个法人代码证书,是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都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力。总机构对外开展经营活动,需要由分公司、子公司去执行,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要接受上级(总)机构的财务与税务管辖。 但一般来说,分公司没有自己的注册资本,而子公司则有。

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则有其独立的合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果分公司、子公司违法,也要由他们各自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并且用他们的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受害方的有关费用和损失,然后由总公司负责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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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所谓派出机构,又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法人授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机构。企业的分支机构通常分为非法人企业和内部职能部门两种情况。

非法人企业,是指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厂、分店等。这种非法人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没有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承担。

内部职能部门,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研究开发部门等,这是企业法人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设立的机构,没有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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