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把多余钱放贷分录?
企业放贷,按照新准则,通过金融工具——债权投资核算! 发放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发放的金额) 贷:债权投资-成本(合同约定的金额) -利息调整(差额,可能正也可能负) 同时结转损益 借:经营费用(财务费用) 贷:投资收益(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以后每期末确认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到期收回本金和最后一期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债权投资-成本 -应计利息 最后,所有会计分录汇总 合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账款 ——(合同金额) ----------—--—--—--—–-––––––––––
注1、关于“应收利息”的计提:《借款利息扣除税前扣除认证指南》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纳税人可按实际收到利息的时间,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同时也确定了企业应该计提而尚未领取的银行利息,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应收利息”账户。
注2、关于对金融机构贷款贴息的收入性质认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如果企业能够提供资金的实质性需求、资金使用情况、形成的资产情况等证明材料,并合理分配和使用该项资金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对属于不征税收入性质的贴息收入,企业应记入“递延收益”账户,并在以后的相应期间内分期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