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款开什么票?
1.借款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去税务局代开的普票是可以的,税率3%,这个属于商业贷款行为; 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只能去税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税率6%,可以用于经营活动中,但是不能用来报销,因为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现在有的省已经开通了一般纳税人的自助开票系统,可以自己在网上开)
3.如果是企业之间的投资行为,也就是你所说“企业间借入款项”,应该开具收款凭证,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后交至企业会计处作记账依据。 在会计账务处理时,作为“其他应收款”或“短期借款”进行处理。
4.若是公司之间的投资款,而且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都认可这种形式并且做好相关财务工作的话,是可以做到公允的。 但是,目前大部分的公司对于投资款的收取都是通过银行转账,银行有完整的交易清单和流水记录,这些都可以做为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
5.至于如何确认收入,要看你们约定的付款条件是什么,比如是货到支付,那你收到货物的同时就确认收入;如果是货到付款,那你就等待对方收货签字确认后,给你付款的同时确认收入.....等等方式有很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因此,上述企业向另一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取得对方企业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并且合理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该企业接受另一企业借款,应由对方企业向该企业开具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银行贷款、贷款服务、同业拆借、票据贴现、金融商品转让、信用卡、手续费、转贷、押汇、票据、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费、购买方延迟付款利息、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企业向其他非金融机构的个人或企业支付借款利息,取得的发票都要使用贷款服务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