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包括国企吗?
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和非法人实体。广义的企业,除各类企业组织形式外,还包括个体商户和家庭。而狭义的企业,则仅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经营实体。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存在两种形态,即有限民事主体和无限民事主体。
1. 有限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这一规定表明了法人是一个独立的,可以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体。同时,根据该条款后部关于法人成立条件的规定,可见,法人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是相对的,它是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
2. 无限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48条第1款及第27条中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都属于无限民事主体,它们是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并列的一类民事主体。它们的特点在于:一是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二是其可以通过自然人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且承担义务;三是在经济上,它必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四是有一定的经营资本数额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国企不是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在公司性质上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国家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国家控股、参股企业)。国有企业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政府核准登记设立的、主要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的经济组织。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对于国有经济的发展有导向和推动作用。
国有企业属于根据宪法和行政法规定,在我国行政机构管理之下从事某些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特种企业。 作为特种企业,国有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性
国有企业从属于国家的行政机构。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来实行管理和经营企业。1993年之前,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拥有“统负盈亏”的权利和义务。此后,仍由企业主管部门(即投资主体,或称管理主体,或称业主)“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1993年之前,我国国有企业的人、财、物均由其主管部门管理。此后,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原属主管部门对企业劳动管理的职能下放给了企业。
2、垄断性
国有企业从事的社会活动一般被法律、行政法规定于国家垄断经营,不允许私人和外国企业染指。如在我国,关系社会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重要科研单位几乎全为国有。垄断性使国有企业的设立不以营利为惟一目的,而以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为其目标。从事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的设立,也主要不是为了同私营和外企竞争营利,而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特殊政策和特殊目标。我国的国有企业主要目标之一,是实现国家的再就业政策。
3、非公司性质
目前我国实行公司制改革的国有企业为数还很少,其企业组织形式大多仍实行非公司制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党委(支部)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