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空间属于谁?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屋将生活阳台和休闲阳台分开,但是关于这两个区域的所有权归属却存在模糊不清之处,那么到底如何区分? 01 生活阳台与休闲阳台的边界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及司法判例来看,一般认为,阳台可以分为生活阳台和休闲阳台两种类型: (一)与生活起居密切相关的阳台称之为“生活阳台”; (二)而为了欣赏景观、休闲小憩、放空身心而设计的封闭型或非封闭型阳台则称之为“休闲阳台”。 目前大多数学者均认同上述对阳台的定义,且从字面上可以直观地看出两者的区别在于功能的不同,因此两者之间是相对独立的。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别,甚至提出“生活阳台即休闲阳台”的观点。 在广东地区一些法院作出的判决中,亦有采用上述观点进行裁判的。 例如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2653号判决书中称: “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带一个露天平台’中的露台即指该阳台。根据原告购买的楼房的性质为商务公寓,阳台应具有生活阳台的功能才符合其性质的要求……双方签订合同时,被告已告知原告案涉商品房只有一个阳台(生活阳台+半封闭露台),并非两个阳台,现原告以该房有两个阳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
对于生活阳台和休闲阳台的划分标准,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判断是否为生活阳台,不能完全根据是否具备采光功能来认定,还应考虑居住人对其是否有实际使用需求以及开发商设计时有无将之作为居住功能的必要设施。如果居住人有实际使用需求,并且开发商在设计时也将其作为居住必要的配套设施,即便未予设置通风、采光设施,也应认定为生活阳台。”
笔者同意该学说所提出的区分方法。因为即使没有自然通风也无阳光直射的生活阳台并不一定就是休闲阳台。 如果按照上述理论,那么在满足以下情况下,生活阳台和休闲阳台是可以相互转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