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能计提损失吗?
以物抵债并不是一个会计准则层面的会计制度规范的操作行为,而是经济业务中实际存在的,并且比较常见的用于偿付欠款的特殊支付行为。从理论上,在一定条件下,“以物抵债”应当被认为“以款(款项等价物)抵债”。
其次,“抵偿债务的资产”应首先按其法律形式确认其具体的资产类别,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然后再确定入账价值。此时的入账价值,应根据实际情形区别是按“接收方原账面价值”还是“以公允价值”入账的问题。只有在入账时按“支付对价的可认定的公允价值入账”时,才存在计提损失准备问题。在按“接收方原账面价值”入账情况下,不允计提损失准备(与计提跌价准备性质不同)。
第三,由于“接收方原账面价值”和“以公允价值”存在差额,该差额,如果按制度要求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则应按有关制度要求处理:“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资产使用年限内平均分布,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