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判结局是喜剧?
文艺理论中对于喜剧的论述,主要以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等人的论述为代表,他们对于喜剧的论述主要是从不同角度对喜剧的产生原理和心理因素进行分析,而对于喜剧的判断标准并没有明确指出。其实,在“喜剧”一词的背后,存在着“结尾欢喜”和“笑的结果”这双重含义。通常意义上,对于一种结局是否为喜剧,既要从整个事件的结果和结局的面貌上进行判断,又要从整个过程或结果对于人的情感心理的影响来判定,在文艺作品中,后者往往是作为隐性标准为读者、观众所体会和判断的。
首先,从整个事件的结果和结局的面貌上进行判断。判定结局为喜剧的基本标准或显性标准就在于结局上出现了转机,这种转机往往是建立在曲折和艰难的过程之上的,结局以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的面貌出现。比如中国传统文艺作品的“大团圆”模式,“生者幸福,死者安息”是“大团圆结局”中所呈现出来的美好画面。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文艺作品的末尾,经历生离死别的恋人终得相见,历经黑暗斗争真相大白,遭遇迫害的人重获自由等等。这种曲折之后的圆满、黑暗之后的光明、痛苦之后的快乐、绝望之后的希望等等对于人生际遇的极端反差的理解,是符合大众的美好愿望的。所以,这种标准是由人们对于生活的现实态度和价值取向所构成的。
其次,从整个过程或结果对于人的情感、心理的影响来判定,即“使开心”,“发笑”,或称为“笑的结果/效应”。笑,既是最直观地显示出开心愉快状态的形式,又是人在内心受到强烈触动时的爆发或释放,所以,“笑”所蕴含的心理基础是十分丰富的。一方面,笑可以由愉悦的情绪、美好的事物直接引发,属于一种愉快时的情绪宣泄;另一方面,笑也可以在人们的情感心理经历痛苦煎熬之后骤然释放,如人们常说的“笑逐颜开”,“破涕为笑”,属于在经历痛苦之后产生的欣喜。而喜剧之所以能“发笑”,在于喜剧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人们的潜在心理,即对现实的逃避和解脱。黑格尔曾经表述:“他从喜剧里得到一种快感,因为他觉得自己可以嘲笑那些在人生路上使他屡受挫折的愿望。”因此,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遭遇的矛盾、不幸和缺陷,都可以从喜剧所提供的结局转机中找到解脱感,甚至在某些喜剧题材的文艺作品中,人们所笑的是与自己有着或多或少、或远或近相似性的“小丑”,这种“他人之痛苦”作为笑料,能够极大满足自己比他人“高明”、“更有智慧”的优越感和快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