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多少才判刑?
这问题问得有点意思,我尽量答得更有意思点。 首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和审判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私自放宽或加重刑罚。比如,对于盗窃罪,《刑法》规定的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受贿罪,《刑法》规定是“有期徒刑六至十年”等。
其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也就是规定的刑期是这样的:有期徒刑x个月,拘役y个月,无期徒刑z年,死刑q年。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考虑犯罪的事实以及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适当判决。这种因素的考量是由法官来决定的,因此这种自由裁量权就存在了。那么,是不是说法官就可以随意判刑了呢?也不是的。
第一,同一种犯罪,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法官不能判罚不同被害人,否则就是枉法裁判。
第二,同一种犯罪事实,在不同被告人身上,因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有区别的,应区别对待。比如,在抢劫强奸案件中,受害人的年龄性别不同,身体受到的伤害程度不同(包括有无生育能力),精神受到的刺激程度不同,加害者的身份背景和社会危险性不同,那么,抢劫、强奸罪名成立的前提下,各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额、治安拘留或者监禁刑期限就应当体现差别。
第三,同一地区,同类案件,法官之间的裁量权也是有限的。比如,在广东省高院公布的201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例中,就明确了“对于累犯,无论其罪行是否恶劣、轻重,原则上都不予缓刑......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不是累犯,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的,原则上都可以宣告缓刑”,可见,虽然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权力是有一定范围和限制的,不是无限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