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到美国的人怎么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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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是一个常见的国际司法术语,是指一国把在该国犯罪的外国公民移交给另一国审判或处罚。 简单点说就是A国把在A国犯罪的B国公民移交B国审判或者处罚。

其实这个概念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捕”和“他捕”之分,关键在于被交付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两国法律。例如,在我国盗窃的美国人来到美国犯罪,后被我国警方抓捕归案并移送给美国法院审判,这时是美国法院“捕获”了中国人还是中国法院“捕获”了美国人呢?再如,在美国枪杀一名美国人的中国公民郑海洋在2013年8月回到深圳准备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他被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此时,郑海洋究竟是主动自己投案还是被司法机关“追缉到案”呢?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不言而喻的。

所谓“引渡”和“自捕”完全是法律上的一种设计。 至于题主所提到的“某国公民在美国杀人,被美国政府通缉回溯至其本国(即杀人者所在国)受审”的情况,从理论上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但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这种情形下,追捕、侦查、起诉及审判的主体都应当是杀人者所在国,而不再是美国;其次,还需要看该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怎样的——如果允许国家管辖权的放弃或限制的话,上述案件可能就不存在所谓的“引渡”与“自捕”问题。最终的问题就归结为如何理解杀人者所在国对案件的处理方式:如果是作为国际法上的国家承担责任,则应当认定该案属于“自捕”;反之,则应认定为“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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