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会消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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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而且不可能完全实现市场化运作。 先说个题外话。我们单位有个职工,家里亲人是贪污犯,数额特别巨大。(此处省去具体过程)这个家庭因此受到很大的打击,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就是这位职工微薄的工资收入,生活很贫困。后来,我单位领导了解到此情况,就让我代表单位到公安局沟通,看看能否根据相关规定,减免部分罚金,从而让这个家庭能够缓口气。我当时按照领导的要求去办了此事。

几年后,我又遇到了这个事。原来,这次检察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起诉到这个单位,要求缴纳剩余罚金。我问检察官,之前公安局的免交罚金决定怎么没有法律效力?检察官说,因为国家发现了这个犯罪单位的贪污总额并没有那么多,所以之前的免缴罚金的决定是以虚假的事实作出的,理应撤销。 我当时就想,假如这个贪污案件发生在国企当中,那么国有资产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了。而实际情况是,这个贪污案中,既有国有资金又有私人的款项,最后全部充了公。

再说个题外话。我们当地曾经发生某银行职员盗窃存款案,被盗金额达到1023万元。当时,虽然警方迅速锁定了嫌疑人,但是找不到被盗的资金下落。经查,该犯罪嫌疑人将盗取的钱款一部分转移到其他账户,另一部分用于购买彩票。后来,公安机关先后从犯罪嫌疑人购买的彩票网点追回298万余元,其余款项无法追回。该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

判决生效后,犯罪分子向检察机关提出财产刑执行异议,认为其家庭非常困难,父母双亡,只有一个残疾的弟弟需其照顾,且本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吃药治疗,希望对本案的罚没财产予以减免。同时,提供了户口本、身份证、社区证明等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定罪犯提出的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人民法院。法院裁定,对罪犯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责令退赔。 国有企业存在的原因即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当出现腐败行为时,必须追缴违规违纪人员的违纪所得,恢复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违纪人员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获得减罚免罚,那就会使国家的利益受到新的损害。 所以,不管从哪个角度看,国有资产都不可能放任自流,任凭企业管理层或者个别员工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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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中国经济的腾飞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要成为创新型国家,就不能仅仅依靠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当前我国正处于由经济体制的“改革”向“创新”转向的关键阶段,国有经济的改革与创新是重中之重。

国有企业消失与否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改革与创新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国有资本的监管要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要从“一股独大”向“股权多元化”转变,国有企业要从“功能定位”和“分类监管”入手进行改革和创新。在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加快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多元化进程,通过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混合的方式重构股权结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投资收益最大化作为国有资本管理的目标。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管理框架下,国有企业应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从而为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以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作为国有企业基本形态,建立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之间产权相互交融的平等市场经济主体关系,为国有经济和各种非国有经济提供“国民共进”和“平等竞争”的市场基础。

三是应尽快明确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分类监管”,并以此为基础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与创新。对于公益性和垄断性国有企业而言,在坚持国有资本控股的原则下,逐步吸收非国有资本的投入,实行“国民共进”和“共同治理”,其绩效考核在强调公益性和垄断性国有企业社会目标实现程度的同时,也要注重企业内部管理效率和财务绩效的改善。同时,要加快相关立法工作,把重点改革的突破与立法进程有机结合起来,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框架下,出台“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权益法”和“国家投资经营主体法”,为完善国有产权制度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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