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有没有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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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啊,我们这就是国有独资企业(就一个老板),我就在组织处(负责干部管理这一块)。 先说一下调动的形式吧!分为内部调动和外部调动两种。内部的就是在一个集团或者一个系统之内相互调动;外部就是跨行业、跨系统乃至跨区县的调动。 现在一般采取的都是聘任制,也就是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考核方式等并约定好薪酬福利等问题。合同一签肯定就要约束双方了。其中就有一条规定:受聘人员服从聘用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也就是说只要单位需要,你是可以无条件到任何地方去工作的。只是这种工作方式的弊端在于人才流动性强,对于企业稳定发展不利……

以前是计划经济体制,用人制度实行的是行政任命制,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官本位”。在这种体制下,人员的录用、调动、晋升都由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进行编制、工资等各类手续的审批办理。那时的人事关系从本质上讲是社会关系的体现。你在哪个单位,你就是这个单位的员工,你的工资、待遇等均由所在单位负担。

现在呢,除了公务员、事业编等具有特定行政职能的单位采用行政任命制外,大部分企业的用工制度都改为劳动合同制了。即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依据《劳动法》及相应配套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这一过程中,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其自身的人事权受到了相应的限制。于是出现了题主所说的这种情况——只能协商解决。

但大家不要忽视一点,不管是聘用制还是行政任命制,其本质都是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人总是要生活的,人的家庭生活又是与社会联系在起的。只要有充分足够的理由证明你调到某个岗位更能发挥你的作用(这个理由是单位不能拒绝的),而且调往后的生活能够有所保障,我想没人会拒绝的。 所以题主说的情况完全是可以出现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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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或部门批准兼任下属或者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得从兼任企业领取报酬或者其他收入。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中层及以下领导人员(不含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兼职及薪酬管理,由各市国资委和各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闽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国有参股公司的企业领导人员的兼职及薪酬管理,由本企业党组织作出具体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用管理方式不同,其兼职以及薪酬管理规定也有所不同。对由党委、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任命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企业领导人员,其在企业兼职及薪酬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由党委、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通过市场化选聘的上述国有独资公司管理层成员,其在本企业兼职及薪酬管理,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可以多样化,如任期内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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