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后在公司的股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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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需要明确几个概念,否则容易混淆。 第一个是“遗产”的概念。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包括以下几种: 第二个就是“遗嘱”的概念。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几种遗嘱形式,其中明确说明了公证遗嘱是最可靠的遗嘱形式; 第三个概念是“法定”,《继承法》第十条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顺序。

现在再回来回答问题,首先声明一点,公司股权不属于遗产! 因为公司产权与家庭产权是不同的法律范畴——公司属于商事主体,而家庭属于民事主体(虽然家庭也可以成为商事主体,但是和公司属于两个范畴),所以不能单纯的以遗嘱来处理公司产权的归属问题。 如果说公司股权属于遗产的话,那么显然对第三者的利益是一种损害了——把本应归继承人所有的遗产部分无偿转让给其他没有实际贡献的人所有。 但是既然公司股权不属遗产,那么就应当承认遗嘱对于公司股权的指定效力。当然这种指定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才有效。

因为股东身份是一种身份权而非财产权,所以不能简单的以遗嘱方式来进行指定,而应该参照继承的有关规定,通过遗嘱的方式来达成指定的效果。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最终公司股权的归属还是要看公司章程是否另有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遗产”的处理程序,那么就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规定,就要参照《继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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