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委托贷款如何核算?
“委托贷款”业务中,由于借款人并未将资金实际交给银行,所以银行并没有真正的“放款”,借款合同上的金额只是银行的“计划放款”额度;同时,因为款项并没有真正支付给企业,因此企业的会计记账时也不能作为“借款”入账(否则就形成了企业虚增的负债)。 这种情况下,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呢?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
1、借款企业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预先向受托银行提供担保物(可以是抵押也可以是质押),并承担相关费用(如保管费),待银行同意放款后,与银行签订《保证承诺函》等正式文件,确认借贷关系和还款来源;之后银行根据客户的提款申请进行放款处理,此时银行需要将企业提供的担保物进行估价入账,借记“放贷资产”科目,贷记“应付债券”——××客户(或“其他应收款——保证金账户”)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列示。
2、借款企业不提前提供担保,而是由受托银行先放款给企业,企业再按银行的要求找第三方(一般就是企业法人代表或股东)提供担保。这种形式下企业不产生相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但是会产生相关的财务费用,而且对于企业的现金流的影响也比较大。 如果企业有充足的现金流量,且对资金的使用有比较明确的具体安排,比如用于某项目经营,则无碍大局;如果企业本身现金流就不充裕或者虽有充裕的现金流但安排不合理,就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当然,除了以上两种方法外,还有些其他的方式,在此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