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以司法复核吗?
不能,但有条件,而且实践案例已经出现了。 首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司法复核”制度;其次,司法机关对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是有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三,上级人民法院通过调卷审查的方式对下级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管是有先例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监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 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是不能直接启动司法复核程序的。 但是,如果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关系的,应当认为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
(一)原审被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需要确认原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二)原审原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起诉权已经归于消灭,只有原审被告上诉,二审未审理的情况下,因出现新证据可能改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的法律错误,而一审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并具有执行内容,为纠正上述错误,人民法院有权对该判决进行审查;
(三)二审期间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或者追加当事人,经审查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追加后与原审请求合并后恰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或者二审期间发现原审遗漏当事人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