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阳台违建如何还原?
先上结论,包阳台不合法,应该拆除。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16)沪7101行初96号
法院查明,原告系本市某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系本市某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经法院现场勘查显示,该号系一幢四层住宅,一层为商铺,二至四层为住宅,本案所涉房屋位于4层,共25平方米。该房屋结构与同类型房屋一致,均为卧室、厨房及卫生间等。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审批擅自将阳台圈入室内并封闭,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签署的《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被告在封闭的阳台外沿摆放洗衣机和收纳柜,占用了公共通道,给通行带来不便,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即拆除阳台的围合建筑)。
而被告则辩称,其系按照原户型进行封闭,并未改变外立面,也未侵占公共空间,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有关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城市居民住房建设的用地,须依法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以建设。
本案中,被告作为该房屋的建设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同时,被告在搭建时未留出足够的通风采光面积或破坏周边建筑物,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者丧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违章建筑,恢复阳台的原状;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